案件回顾 王某本科阶段因在2021年6月30日才取得最后一门课程的成绩单,错过了学校6月29日的第一批毕业审核和6月30日的第一批学位评定审议。7月12日学校学生处、教务处联合出具证明,证明王某具备了毕业条件和学位申请条件。9月29日,学校为王某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在此期间,王某于9月1日进入本校攻读硕士研究生。12月,学信网在核查研究生学籍时发现,王某在8月30日至9月29日期间存在本科学籍和研究生学籍重叠的情况,违反《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关于高校学生同一学习时段只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的规定。12月19日,学校要求王某退学。王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机关指导督促下,学校及时解决了王某学籍重叠的问题,王某随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专家释法 安润 本案涉及学籍管理工作,凸显了保护学生权利在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学生符合毕业条件时应及时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本案中,虽然王某于2021年6月30日才取得最后一门课程的成绩单,但根据学校有关部门7月12日出具的证明可以得知,王某当时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具备了毕业条件和学位申请条件,只是因为其未赶上学校6月份的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学校经下一批次审核后于9月29日发放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实际上,依该校学生处、教务处证明,截至6月30日,王某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应在合理时间内组织审核并发放学历学位证书。 学籍注册前的新生入学资格应严加审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同时,《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标注。普通高校学生在同一学习时段,只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本案中,学校为王某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29日。学校在王某研究生入学时,在未充分对其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为其注册了研究生学籍,造成本科学籍和研究生学籍的重叠,违反《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学籍管理工作应强化学生权利保障思维。根据教育法相关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换言之,高等学校办学治校过程中,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在涉及学生毕业、就业、升学等重大事项时,不能简单地从管理便利的角度出发,而是应从保障学生权益角度考虑。既要作行不行的技术判断,也要作应不应该的价值判断,保障学生受教育权。本案中,尽管在技术判断层面上学生具有学籍重叠问题,但一方面学校本身存在处理不及时、审查不到位的行为瑕疵,另一方面学校负有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因此学校不该直接、简单地要求王某退学,剥夺王某在该学校受教育的权利,而是应当在综合考量所有可以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后,选择采取对王某合法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