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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墩头人民法庭内,墩头镇中心小学学生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视觉中国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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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研究编纂教育法典,是扎实推进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坚实保障。自2021年教育法典编纂被纳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计划之后,相关学术研究与草案研制工作蓬勃开展且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在此背景下,全面把握教育法典编纂承载的使命任务对于保障教育法典编纂工作的科学统筹与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以教育法典编纂促进教育法律体系完备 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而所谓的“完备”,就是要求法律规范体系满足充分性、精简性、融洽性、体系性的要求。通过多年努力,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充分性已基本具备,但尚存在内容重复、矛盾冲突、逻辑杂乱等问题。 从精简性方面看,各级教育立法部门通过庞大杂糅的法律规范对教育领域展开细致入微的反复规制,引发了教育法体系“高密度化”与“复杂化”问题。然而,作为下位法的授权性立法、执行性立法,存在大量与上位法相近甚至直接复述上位法内容的条款,“立法套娃”现象和“结构性重复”顽疾不仅浪费了宝贵的立法资源,而且造成了整个教育法律规范体系的“虚胖臃肿”。 从融洽性方面看,对于同一调整事项,基于不同立法目的、由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如在“职业资格+岗位聘任+编制管理”的公办学校教师管理体制之下,编制内教师同时具有事业单位人员等法律身份,同时受到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多种教师救济渠道之间重叠交叉,教师法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在教师解聘标准问题上存在表述差异,引发作为上位法的一般规范与作为下位法的特别规范之间的法律适用难题。 从体系性方面看,在教育法治建设初期,本着“轻装上阵、快速发展、先易后难”的原则,奠定了以教育单行法为基本立法样态、具有鲜明问题导向的立法模式,并未对教育法的体系性提出过高要求。但在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过程中,上述做法的弊端日益凸显,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教育法体系性价值的追求日渐高涨。 教育法典编纂需建立“立法后第三方合规性评估”等立法动态清理机制,采用“嵌入式立法”模式,将地方性知识有机融入上位法框架,以基础性、通用性规范填补立法漏洞,弥合不同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同一事项过程中的规范性冲突,整合、精简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重复性规定,推动教育立法工作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助力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快形成。 以教育法典编纂保障教育综合改革深化 以教育法典为标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治体系是教育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承担着全面深化教育改革“顶层设计”的重要角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需要继续发挥教育法治对于教育改革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为夯实教育事业发展的“中国之治”、写好新时代教育“奋进之笔”提供纲领性、系统性、基础性的制度供给。只有将改革的“破”与法治的“立”结合起来,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改革,才能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教育改革是一项关涉主体多元、内部结构复杂、组成要素众多的系统工程。新时代的教育改革着眼教育科技人才的耦合性、时代新人核心素养的全面性、社会人才需求的综合性、学生成长发展的连续性、教育供给方式的多元性、宏观环境变化的时代性、教育治理理念的平衡性,着力打破关联行政领域、多方教育主体、多类教育要素、多种教育场景、各个教育阶段、不同教育类型之间的相对孤立状态。这对于以不同教育阶段、教育类型、办学性质、供给主体、基本制度、治理要素为逻辑条线展开的教育法体系产生了莫大的冲击。 教育法典编纂需以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支撑教育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将教育治理逻辑与教育法治逻辑有机统一起来,发现具体教育法律规范和政策文本背后的治理脉络,提炼深化教育改革创新所涉及的核心治理要素与基础性范畴,突破当下规制单元的分散性与碎片化状况,构建符合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内在逻辑的规制结构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法律规范及其背后所蕴含的逻辑进行系统性重构,来服务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以教育法典编纂推动法典编纂范式创新 从世界范围看,主要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法治文明和法治理念,发展出了不尽相同的法典编纂模式或法典化理念,成为体现自身法治文化特点的现代性标识。如,德国民法典推崇以原则、概念、规则为体系内容的“潘德克顿”体系,认为法律在形成一个具有严密逻辑性的体系之后,法律适用者就可以自然推导结论,因此强调法典具有概念性、抽象性和高度逻辑性。 就我国而言,法典编纂作为新时代的重要法治实践,承载着弘扬、践行、丰富习近平法治思想,开拓中华法治文明新境界的重大历史使命。从这一意义上讲,教育法典编纂的成功不仅表现为法典文本的形成,还体现在对全人类法典编纂技术所作的理论贡献。近年来,学术界关于教育法的定位问题形成了部门法、领域法、行业法三种学说,并深入探讨了不同定位对教育法法典化路径的影响,凸显了新兴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化与传统部门法法典化的范式差异,反映了法典化的目标确定与模式选择应立足特定立法领域特点的新认识,体现出学术界以认识论的突破促进并引领本体论的深化和方法论的创新的理论自觉。 不同于传统部门法,教育法所追求的价值完备性不能简单理解为某种绝对优势价值对整部法典的统摄,而是遵循具有相对性与综合性的价值评判标准。教育法的法典化必须遵循教育领域的行业逻辑,树立以保障教育权与受教育权良性互动的基本立法价值取向,寻求各类教育主体之间、教育主体与其他要素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与整体教育生态的健康,在保障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良性互动过程中,实现微观层面教与学以及宏观层面教育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动态适配。 教育法典编纂需吸收借鉴全球范围内法典编纂的有益经验,汲取中华法系“寓道于术”“有典有则”等法典编纂技术,总结民法典编纂成功经验,综合运用社科法学方法与教义学方法,加强对于法典体例、调整范围、规制结构等法典编纂方法论的学理化研究和阐释,将理论自觉上升为理论自信,突破体系型法典与汇编型法典二分范式,推动构建原创性中国式法典化理论,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作出贡献。 (作者高杭系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王子渊系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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