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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高新区海光小学的学生在海安市宪法教育馆听老师讲解宪法知识。视觉中国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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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明确要求,提升依法治教和管理水平。法治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激发教育发展活力的核心支撑。建设教育强国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教育系统性改革,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教育治理效能,以法治之力全面推进教育强国建设。 以法典编纂为契机优化教育法治供给体系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历经四十余年制度演进,已建构起涵盖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全学段,包含9部教育法律、16部行政法规及多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多层级规范体系。尽管教育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但仍面临法律规范体系位阶不清、法律规范竞合冲突等一系列问题。在建设教育强国的时代进程中,亟须通过教育法治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制度创新,借由规范重构理顺教育法律关系、释放教育要素活力。 当前,我国教育立法工作已步入深水区。《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要求,健全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研究编纂教育法典。法典编纂作为系统化立法工程,具有整合既有规范与创新制度供给的双重功能。通过体系化整合现行教育法律规范,可有效消解规范交叉重叠与价值冲突问题,在优化立法资源配置、避免重复立法的同时,还能化解教育领域多头立法导致的法律适用困境。我国教育法典的编纂应坚持立足国情、解决本土问题的实践导向,为教育强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加精细化的法律供给,为教育治理现代化提供权威性、全局性法律方案,回应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司法中的治理难题。 同时,教育法典的编纂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项复杂且长期的立法任务。在推进法典编纂的同时,应同步开展针对特定教育领域的专门性立法工作,实现法典编纂与单行立法的动态衔接与良性互动。例如,在学前教育领域,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秉承“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通过建立特殊保护机制和优先保障制度的普惠性发展路径与质量评价标准,为教育法典中关于儿童权益保障的条款提供了颇具创新性的制度蓝本。 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教育行政执法是维护教育法律权威、推动依法治教的重要保障。但与当前蓬勃发展的教育立法相比,教育行政执法环节仍存在明显短板,尚未真正实现从法律文本到治理实效的转化。这种制度预期与实践效果的落差,既源于教育立法的原则性规定难以适应基层治理的复杂性,也受制于执法主体的专业化建设滞后。 从规范体系层面考察,现行教育立法虽构建了教育行政执法的基础框架,但受制于立法技术的固有局限,普遍存在规范密度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在治理末梢的基层教育行政执法环节,缺乏分级分类的执法标准体系,能够指导教育行政执法的有关法律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精细化程度与可操作性亟待提升。程序性规范的制度供给明显滞后于实体性规定,导致执法实践中自由裁量基准模糊,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在主体能力维度,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匮乏是一个突出问题。部分执法人员对教育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缺乏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执法。在缺乏相应裁量基准的情况下,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能力较弱,影响了执法效果和公信力。 针对当前教育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从制度完善、能力建设、监督强化三个维度系统推进改革。第一,建立分层分类的培训体系。通过定期法律培训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重点提升执法人员对教育法规的理解深度与适用能力,特别要强化处理复杂教育纠纷的实务技能。第二,完善执法标准与操作指引。一方面,制定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领域的裁量基准,明确常见违法情形的处理尺度;另一方面,出台标准化执法流程手册,规范从调查取证到文书送达的每个环节。第三,构建动态监管机制。建立执法记录电子归档系统,实现全过程可追溯;引入教育专家、法律工作者组成独立评估小组,定期对典型教育执法案例进行评议,并将结果纳入考核体系。 筑牢教育权利司法保护防线 在教育强国战略的法治化进程中,教育司法制度通过矫正教育行政权力失范、规范教育法律关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权利救济功能。目前,我国教育司法救济主要依托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两大路径。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教育法治进程呈现出鲜明的“司法判决推动立法”特征——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判例,直接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案等重要案例确立了高校作为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地位,细化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多角度持续推动着教育法治的进步,也使通过诉讼解决教育纠纷逐渐发展为常态。但需要看到,教育领域的司法救济仍面临现实挑战,一些教育争议难以得到实质化解。在高校涉诉行政争议案件中,法院倾向于关注程序是否合法,而对学校处分决定是否能进行实体审查存在较大争议。同时,教育纠纷的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机制尚未理顺,未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纠纷化解中的主渠道作用。 面向未来,教育司法改革应着重强化3个方面:一是拓宽救济渠道,保障司法独立性,探索建立教育纠纷专门调解机制;二是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在审查学校管理行为时,既要看“程序是否合规”,也要问“结果是否合理”;三是建立更科学的审查标准,对学术评价保持必要尊重的同时,对涉及基本权利的处分应加强实质审查。只有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才能真正筑牢公民教育权利的司法保护屏障。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将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推进教育强国建设,通过教育立法、教育执法与教育司法的协同共治,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助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作者袁振国系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主任、终身教授,姚荣系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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