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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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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案件当事人吴某于2018年9月考入某高校,并于2022年6月取得毕业证。因吴某2020年7月在期末考试中作弊,该高校给予其记过处分,并于2021年5月解除。2022年6月,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该校《关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因考试作弊或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取消吴某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吴某认为,考试作弊不属于违背学术诚信问题,不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且该校《关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没有限制学位授予条件的权限。2022年7月,吴某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该高校所作决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决定。 专家释法 安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将本案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框架下,其中涉及的学位授予争议可引发如下三方面的思考。 高校是否有权制定授予学位工作细则 本案中,吴某认为学校制定的《关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没有限制学位授予条件的权限。此一主张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学校是否有权制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据此,高校有权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是学校制定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可否限制学位授予条件。高校确定本校学位授予的学术水平衡量标准,是学术自治原则在高等学校办学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属于学校自主管理权范畴。高校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前提下,确定较高或者适当放宽学位授予学术标准,可由各高校根据各自的办学理念、教学要求和培养特点等自行决定,行政、司法权力应当予以尊重。本案中,申请人提出学校无权对授予学位的条件进行限制,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该校《关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体现了对学校自主管理权的尊重。 如何认定是否违背学术诚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本案中,考试作弊是否属于违背学术诚信的范畴,是争议焦点所在。“学术诚信”是指证明学术水平相关的诚信要求,如发表论文、学术研究中不得有学术不端行为等。“学业诚信”是指与学习过程及经历相关的诚信,如学籍管理中的学习情况、学业评价等。“品行诚信”涉及的是学术、学业外其他日常生活中表现出的品德和言行方面的诚信要求。高校在对学位授予作出限制时,应把握:学业、品行诚信只有影响到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量指标,如学业经历和学术水平等,才可与学位授予相关联;高校未经甄别、评鉴程序,因学生学业、品行之外的原因直接剥夺学生申请学位的权利,或者直接影响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吴某考试作弊行为主要违反学业诚信,但会涉及对学业经历、学术水平的评价,与学术诚信具有关联性。该校将其纳入学术诚信范畴,对吴某作出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决定,并无不妥。 处分解除的效力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该条款关于处分解除的规定,是指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学籍管理涉及的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而对学术失信行为作出限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方面的规定,应由学校在学位授予细则以及其他学术管理规则中规定,相关限制可以不因纪律处分的解除而改变。 本周刊由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指导支持,中国教育报刊社、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主办 本版审稿专家 郭为禄 董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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