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为主线,深刻、全面、具体阐述了落实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实现路径,对于加快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现代化目标、为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贡献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是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一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责任。发展学前教育,离不开资源保障。学前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首先是规划。学前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有关数据显示,我国近年的出生人口开始下降,适龄儿童数峰谷相间可能会是常态。落实政府的规划责任,优化学前教育的资源布局,保障资源有效供给,必然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任务。其次是举办。学前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政府举办为主,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责任。特别是在农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以公办园为主体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是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责任。学前教育法专设第六章“投入保障”,对建立以财政投入与成本分担为主要内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作出明确安排。首先要坚持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不动摇。学前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不仅是全球范围的共识,而且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基本政策取向。建立学前教育保障机制的核心,就是落实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基本原则,并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其次要想方设法落实政府的投入责任。学前教育法对政府的投入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等。其中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制定标准,要在强调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同时,认真落实好教职工工资保障、各种专项投入等。 三是加强监管的责任。监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学前教育法专设第七章“监督管理”,对建立监管体系、关键环节的安全保卫和学前教育的良好运行等作出规定。第一是安全监管。安全是办教育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安全,何谈教育。学前教育法专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障学前教育安全方面的责任作出规定。必须要强调的是,幼儿园、基层公安部门、社区组织等联防联控是最前线的保障,也是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有效着力点。第二是准入监管。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小,分布广,把好举办入门关十分关键。学前教育法要求设立幼儿园时,在进行法人登记之前,必须取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办学许可。第三是收费与财务监管。学前教育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对财务监管及相关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政府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并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管理、信息备案与公示等多种制度加强监管。 四是保障公平的责任。首先是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儿童享有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各级政府要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其次必须高度关注和扶持困难地区、弱势群体。学前教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困难地区,倾斜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残疾儿童的生均拨款标准,对弱势群体实行资助政策。可以预计,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还会普遍存在。通过加大资金、项目和师资等方面的支持,逐步缩小差距,是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任务。 (作者系教育部基础教育教指委学前教育保教专委会主任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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