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两会特刊·评论
2022年03月06日 星期日
立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要更加有力
蒋亢

    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不仅拆散完整和谐的家庭,更严重侵害个人的人性尊严。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公安部日前已经部署开展为期十个月的打拐专项活动。专项活动对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意义重大,但相关立法的完善仍是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建议加重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刑责,买卖同罪。可以预见,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的民众呼声,将在本次两会中得到讨论与回应,并最终助力实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更好保护。

    法者,治之端也,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离不开相关立法的完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指出,要推进法治反拐,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水平。立法是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以及民众守法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活动。立法作为明确的强制性规范,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这种规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而教育、评价和指引人们的行为。同时,无论是公安机关开展的专项活动,还是检察院和法院对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司法打击,都要在立法框架内开展实施。从目前来看,完善相关立法,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长效常治的根本举措。

    一方面,应尽快完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规定有八种加重情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与拐卖行为互为条件、相互作用,将人视为商品,严重侵犯个人的基本人格尊严,理应设置相近甚至一致的刑罚。但当前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并未充分评价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使规定了数罪并罚条款,也仍与拐卖行为的刑罚不相匹配,对收买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偏低。对此,学界虽然存在不同声音,但适当提高收买行为法定刑的观点为大多数学者认同。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发声,提出“买卖同罪”“提高法定量刑标准”等立法修改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回应社会关切,完善收买行为法定刑责,进一步提高犯罪打击力度。

    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全面完善妇女儿童保护立法。一是明确相关主体对于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救助职责。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必要的救助义务,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二是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教育、旅店宾馆等部门单位,发现妇女儿童被拐卖收买或者涉嫌拐卖收买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若不履行报告义务,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明确规定各部门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职责任务,建立协作配合、大数据信息共享制度,实现权益保护合力。

    诚然,囿于现有客观环境限制,即使立法建立在精细科学的论证之上,也无法全然保证带来理想的预期效果。但就当下形势而言,完善相关立法,提高犯罪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是目前回应民众关切、提高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明智举措。在立法完成之后,对其实践效果加以科学分析,在保证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修改完善罪责相适、长效保障的法律规范,是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展望之举。

    (作者系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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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