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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 供图 |
经过多年的发展,民办教育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对公办教育起到了有益的补充作用。根据《202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2年,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全国学前教育在园幼儿的比例为45.96%,民办在校生占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普通和职业本专科在校生的比例分别为8.53%、18.34%、20.63%、25.27%。可以看出,民办教育在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发挥着更大作用。民办教育必将为我国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应有贡献。
强化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障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鼓励”在随后的党代会报告中得到进一步重申。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继续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集资办学。”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在“鼓励”的同时,提出了“规范”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在“鼓励”之外还强调“引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强调“支持”和“规范”。在历次党代会报告相关表述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将“引导”和“规范”作为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指导方针,对促进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鼓励”、“规范”、“引导”和“支持”是历次党代会报告关于民办教育发展所先后使用的核心范畴,体现了党中央对我国民办教育形势和发展阶段的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
积极引导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并在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部分强调要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此外,报告对各级各类教育的高质量发展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坚持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积极引导规范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同样可以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作出贡献,更好地服务强国建设。比如,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全国学前教育在园幼儿的比例将近50%,因此要积极引导更多的民办幼儿园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方向发展,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发展。同时,也要积极引导民办教育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作贡献。
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方面,民办教育也大有可为。我国以研究型大学为代表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需要扩容提质,高水平大学建设长期以来主要依赖对已有大学的重点支持和投入的发展方式有待优化。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同时调动多方力量,扩大已有相关高校的办学规模,支持老校发展与鼓励新校创立相结合,以不断完善我国的研究型大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9月11日召开的科学家座谈会上强调,要“发展新型研究型大学”。与传统大学相比,新型研究型大学可以实行有利于研究型大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从而在较短时间内凸显办学优势。除了公办研究型大学之外,民办研究型大学也应成为重要选择方向。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私人财富积累也达到了一定水平,社会力量具有了举办研究型大学的潜力。事实上,我国的民办研究型大学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办学成果。在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指引下,未来应该要积极引导创立更多民办研究型大学,使其发挥出促进竞争性和增加多样性的功能,为我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作出贡献。
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配套政策措施保障。201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在税收、土地和财政等方面都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进一步落实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引导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对不分配办学收益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规定了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在税收优惠方面,该法第47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落实方面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否则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立法价值大打折扣,对于引导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极为不利。尽管法律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两类学校的经费管理模式不同,税务机关在处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问题时面临执法依据不明确等难点。因此,要尽快完善相关政策,确保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的税收优惠。
依法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民办教育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前期的指导方针主要是“鼓励”,党的十七大报告开始强调“规范”,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强调“规范”,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引导规范”。目前,民办教育已经走过了数量扩张的历史阶段,应该更加重视高质量发展。在这一阶段,规范发展尤为关键。通过规范发展,民办教育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教育事业。
为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应重点实施如下重要法律制度。一是实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制度。2016年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21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规定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在实践中,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予以严格监管。2016年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非营利性有非常清晰的界定标准,即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要坚决杜绝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取得办学收益,但另一方面又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策优惠的现象。二是加强关联交易监管。2021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规定了统一的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除此之外,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予以特殊监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三是禁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上市。2021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就完全禁止了主营此类学校的公司上市的可能性。此外,2021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由此可见,其对上市的相关行为也持否定态度。四是落实其他方面的规范办学要求。例如,在招生方面,民办学校要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在教材方面,2021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在反垄断方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对于解决无序竞争和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进而形成良性竞争的民办教育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监管研究”[72374016]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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