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10日 星期三
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探析
李伯超

    大学校长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是亟须在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中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周亮教授的专著《大学校长法律地位研究——以内部治理结构为视角》,正是这一背景下的应景之作。该书紧紧围绕党委领导和校长依法治校进行研究,在借鉴世界经验与立足本国实际、寻找历史脉络与追寻现实发展中,开展对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加强对我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的研究既是教育法学的重要理论问题,更是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为、落实和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实现大学依法治校的重大实践问题。

    作者认为,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通过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大学校长的法律地位和权力充分行使,通过大学章程实现大学治理内部权力运行不同的是,我国公立性大学是社会主义大学,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大学工作的全面领导、政治领导,这是保证我国大学教育发展方向的本质特征。研究我国现代大学制度下的校长法律地位,必须始终着眼于党委领导这一核心要义,必须始终坚持校长负责这一关键要点,必须始终在现代法治理念下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作者结合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认为推进大学依法治校、保障大学校长的法律地位是提高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应有之义。在大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大学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和依法治校,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在大学推进依法治校是实现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现代大学有序运行、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基本路径。落实和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核心是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大学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实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大学的目标。在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坚持依法治校既是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运行的基本规范,也是构建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和落实校长法律地位的基本要求。在大学内部治理过程中,坚持党委领导是政治问题,是核心问题;坚持校长负责是法治问题,是关键问题。随着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已成为加强大学内部管理和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特征,反映了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相互关系,是现代大学制度运行的两大主导要素。

    确定校长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明晰校长权力责任边界,有利于拓宽研究大学治理结构的理论视野,丰富和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法治实践。保证大学校长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必须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两个层面,厘清大学治理关系,特别是内部治理结构中各权力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权力边界,构建以党委领导为核心、校长决策为中心的权力主导格局。校长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使校长能在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体系中凸显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构建公正、统一、普遍、规范的高校法治原则,不仅是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关键问题,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基础。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双重作用,从分权制衡保障大学校长治理责任、民主监督保障大学校长治理效率、规则之治保障大学校长治理权力、权利救济保障大学校长治理正义等方面,增强教育立法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提升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形成政府、大学等利益共同体共同依法治校、依法治学的良好格局,构建起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法律构架,保证大学内部治理的正当科学、合法有效。

    (作者单位系湘潭大学法学院)

分享按钮
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