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程墨 通讯员 尚紫荆)近日,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湖北提出,通过3年时间,基本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试点范围包括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中央在鄂高校、科研院所,省内国有企业、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均可参照执行。 湖北提出,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按照权责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授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权属比例一般不低于70%。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人才评价、项目评审等方面加大成果转化绩效的权重。试点单位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可产业化成果的科研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原则上保留人事关系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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