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播媒介高度发达的时代,语言的出新出奇已经在社会大众中成为较为普遍的趋向。而诸多出新出奇的表达手段中,谐音手段毫无疑问是非常值得关注的一种。谐音,指的是利用汉字同音的条件,用同音或近音字来代替本字,以产生特殊的表达效果,是汉语的一种修辞方式。实际上,早在网络普及之前,谐音表达就已出现在广告等宣传标语中,令人们印象深刻。而进入到网络时代以来,人们的语言观念更加开放,谐音手段也好像冲破了某种牢笼,不但在网络上运用广泛,而且还从网络渗透到了各种场景的语言生活。比如,端午节的商业宣传语“端午好礼,与粽(众)不同”,服装品牌起名叫“衣衣(依依)布(不)舍”“衫(三)国演义”等。这些表达都使用谐音手段来实现了新奇、“吸睛”的效果。 但是,社会对于谐音手段滥用的担忧也随之而来。如何看待谐音表达,归根到底是如何看待由于语言观念之“枷锁”被打开而“成群出笼”的新奇表达问题。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进行个性化语言表达的热情空前高涨,谐音表达因为具有广阔的创造空间,所以在标题、宣传语、品牌名、商户名中非常多见。从大的原则上说,我们对包括谐音表达在内的新奇表达应该给予足够的宽容和尊重,允许社会大众的语言创造力和思维活力通过新奇表达得到充分的生长和足够的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谐音表达可以任其自由出现,不必加以限制。谐音表达的出现合理与否,与多方面因素有关。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使用者的身份是否适合使用谐音表达,使用的场合是否适合出现谐音表达。个人交际中,在符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使用谐音表达,可不必过多干预。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特别是当使用者是政府、学校、官方媒体等具有较强公信力或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主体时,使用谐音表达就应该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 一要审慎地考虑谐音表达传递信息的效果。语言结构有自己的一般规律。使用谐音手段,就要用谐音的字去替代习用表达中的某个字。这一替代操作如果符合规律,那么语言仍能维持正常结构,信息能够按照使用者的意图得到传达。然而,如果这一替代操作不符合规律,一味把谐音的字词往习用表达里塞,那么不但语言结构会显得十分生硬,而且有效信息的传达会明显受阻。比如一篇报道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相关工作的新闻以“未(为)你相聚,与你童(同)行”为题,将“未成年人”之“未”和“儿童”之“童”嵌入习用表达,不但破坏了语言的正常结构,人为地制造了语病,而且意思也无法讲通,让人看完只能是一头雾水,接收不到什么有效信息。 二要审慎地考虑谐音表达对社会语言文字习得环境造成的影响。大量使用谐音表达可能会破坏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社会环境,对学习者习得规范用法造成不利影响。这个问题自上世纪90年代媒体出现改换熟语用字、成语用字的广告词时,就已经引起了不少人的担忧。以当今社会更为开放的语言观念视之,我们当然应该对其中改换水平较高、达到较好效果者予以包容,但如若水平不高、可用可不用的谐音表达在社会上变得随处可见、无处不在,那么汉字的使用环境就会变得十分混乱,让语言文字学习者特别是中小学生感到无所适从。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学校和官方媒体等主体向来被群众认为是规范语言文字的输出者,其语言表达很容易被群众作为规范而效仿。如果其不加限制地使用谐音表达,那么带来的负面影响就会更为明显。 三要审慎地考虑谐音表达对社会语言文字创作和欣赏品位的影响。当下人们使用谐音手段虽然有时能取得较好的表达效果,但其创作成本并不高。中国古人从事语言创作,常有“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的苦心付出,其背后是古人对高品质语言表达的不懈追求。与之相比,今人用谐音手段改换一个字就能取得一定的表达效果,其付出的心血与古人有天壤之别,而其语言的品质整体也难以望古人之项背。不加限制地使用谐音表达,将谐音手段一概视为高水平表达技巧加以使用,把谐音表达一概当作高水平语言作品加以接受和欣赏,久而久之,人们使用语言文字的心态难免发生微妙的变化,其创作和欣赏品位也难免被拉低。政府、学校和官方媒体等主体,显然不应该为这一变化推波助澜。 在信息化时代,要在语言生活中完全避免谐音表达,是不必要也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引导、规范谐音的使用,尤其是对政府、学校、官方媒体等主体使用谐音表达加以约束和引导,就显得十分必要。规范的前提是要明确谐音表达的使用原则,包括必须遵守公序良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必须遵循汉语汉字的规律规则,体现语言文字的美感,不让谐音字无节制地嵌入,破坏语词应有的信息传递功能;在国家机关公务活动、政务新闻报道、教育教学等正式场合或公共服务领域慎用谐音表达,确需使用时,可采取括注或打引号的方式处理,有效管控谐音表达对语言文字学习和语言文字品位带来的负面影响。当然,教师和家长也应扮演好各自的角色,遇到可能引起学生错误认知的谐音表达时,及时予以指出和引导。 古人言:“修辞立其诚。”谐音作为修辞的一种手段,只有立住求真、求实、求美之“诚”,才可真正成为催生创造性表达的养分,为语言生活增添时代的灵动色彩。 (作者系北京语言大学中国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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