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31日 星期五
岂能任由“霸王合同”侵犯学员权益
刘婷婷

    针对不少消费者反映考研、考公时遭遇培训机构“不平等条约”,江苏省消保委近日发布的考研、考公机构格式合同调研结果显示,培训机构和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普遍存在不公平条款现象,部分机构存在收费模式复杂,退费条件严苛,还存在强制要求消费者提供部分个人信息,甚至违法设置罚款条款的情况。

    这个调研结果恐怕让很多学员,甚至是“过来人”料想不到。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这类培训机构本身面对的是“高知”群体,会比较讲信用、讲诚信,不会乱来。通常来讲,这些机构开办时间长,程序流程规范,报名付款参加培训也趋于规范化,想来没有需要留心的地方。更何况,许多培训机构在业界享有一定声誉,学员们相信对方不会砸自己的牌子。格式合同也让人“放心”,一堆密密麻麻的权利义务条款,看也看不太明白。哪晓得,在这些条款中竟然还有那么多的玄机。

    应该说,制定这些合同条款,有关培训机构也是动了一番心思的。将学员的全部学费作为约定违约金数额,不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直接扣除全部学费;退费时,扣费项目繁多且缺乏合理性,“一系列费用扣下来,预交的6000元学费已不够抵扣”。绕了那么大的圈子,不就是为了多挣点钱,把学员们交的学费继续捏在手上吗?

    不仅如此,学员们都经过培训通过考试了,根据有关合同条款,培训机构还“有权将其姓名、考试成绩、准考证号、报考专业院校等信息作为次年合法招生宣传使用”,无须对方口头或书面授权。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制索取个人信息,涉嫌违法就不说了,要求消费者一次性授权,拿着对方的个人信息随意使用,连个信息安全措施都没有,哪有这样坑害消费者的?

    或许,在有关培训机构看来,只要双方签订合同,白纸黑字写上“有利条款”,对方就得老老实实就范。这个如意小算盘其实打错了。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审视上面的合同条款,很明显符合“条款无效”情形。作为培训机构,把自己打造成一毛不拔的“铁公鸡”,一味从消费者手中赚取好处,如此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怎会得到法律支持?

    再者,有关培训机构的若干暗黑操作,也触碰了法律红线。根据报道,部分机构甚至在合同中违法设置罚款条款,规定“室内和室外公共场所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0元”。一家培训机构又不是行政机关,哪来的行政处罚权?更何况,这项权力还得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还有部分培训机构的格式合同条款约定,教材一经签收不可退换,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却堂而皇之地写入合同条款,理应视为无效条款。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在看似中规中矩的培训合同中,潜藏着诸多“不平等条约”,肆无忌惮地侵蚀消费者权益,的确让人愤慨,也令人担忧。对于消费者,有必要睁大眼睛,看清其中陷阱,维护好自身利益。作为职能部门,更应主动出击,既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又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不良行径,一律依法严惩不贷,整肃行业风气,有效维护学员权益。而大大小小的培训机构,也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这才是行业长远发展之道。

    (作者系空军军医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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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