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密切相关的各方主体的责任,特别明令禁止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有摆摊设点和散发商业广告等行为,更不得有不宜于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同时,《意见稿》还对密室逃脱、宾馆安全管理、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群体等问题多发但管理不力的地方作出了具体规定。整体而言,《意见稿》表明了建构良好教育生态既没有旁观者也没有局外人的价值立场,彰显出以全社会之力养育“我们的孩子”的时代精神。 对心智未发展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环境对他们的影响巨大。环境中人、物、事、景中所反映出来的精神气质和价值品质,将作为一种文化模式内化到个体的人格品质中,塑造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年幼的受教育者提供一个友好的、充满教育意蕴的环境,是古今中外的教育共识和一致行动。 为了确保教育环境的免干扰性,历史上曾采取将教育场所隔离于社会其他场所的方式。例如,中国有“书院”“学宫”诸所,在西方则有“象牙塔”“学园”之地,都是为了将教育之处与世俗闹市划出空间界限。在现代社会教育普及化的时代,这种区隔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已发生改变。在地域上,学校不再远离尘世,而是嵌入社区和村庄,是老百姓家门口的学校;在功能上,学校深受社会其他系统的影响,考验国家的教育治理能力。 时代越是向前,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教育作为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属性就愈加显著。共同利益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转变?》提出的核心概念。共同利益要求共同体成员的共同行动和集体参与,体现责任、分担和团结的精神。没有共同行动,便不会有真正的共同利益。这也意味着教育是人类的共同利益,知识是全人类的财富,要全人类共享。 从共同利益观角度来看《意见稿》,就能发现其中的深意。商贩店家等经营者、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他们的经营所得、劳动收入属于个体利益,在其他地方、其他领域具有合理性,但当其危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教育生态时,便损害了共同利益,必然要受到限制乃至惩罚。 这对我们的启示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工作要举全社会之力,既需“有所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更要“有所不为”,对未成年人成长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一定要依规依法限制。所以,“为”或“不为”,皆是社会各主体创造教育共同利益的分内之事。毕竟,在最根本和最深远的意义上,所有的未成年人,他们不是“别人的孩子”,而是“我们的孩子”,是我们国家共同的未来和希望!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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