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07日 星期三
一教师多次遭家长恶意举报,学校却建议其调动工作
坚持严管厚爱 依法维护教师权益

    ■以案释法

    案件回顾

    2021年7月,某地一中学教师王某某向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反映,称自己多次受到学生家长恶意投诉,学校在已经调查确认投诉不实的情况下,只因学生家长强烈要求,学校对其作出处分并调离,便建议王某某调动工作。王某某请求教育局予以调查处理。教育局经过调查发现:2021年3月,学生因疫情居家学习期间,有学生家长向学校举报王某某私自为学生补课、收取费用。实际情况是王某某为提出同一问题的6名学生进行5分钟的线上集中讲解。2021年5月,有学生家长举报教师王某某体罚学生李某某,造成李某某胳膊受伤。实际情况是王某某在课间制止李某某追赶同学、抓住李某某手腕时用力略急略猛,导致李某某手腕上有轻微瘀青,但不存在体罚行为。鉴于两次投诉均不成立,教育局明确要求学校要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不得因背离事实的恶意举报调离王某某,并要求学校向学生家长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专家释法

    马晓莉 彭志虎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既要对教师严格要求,重视师德师风建设,也要关心关爱教师,注重管理的公平公正,为广大教师安心从教营造良好环境。在对学生和家长诉求日益关注的同时,也要注意如何依法处理对教师的投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第一,要坚持依法管理,切实保障教师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作为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教师享有法定的职业权利,同时需要履行法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等权利,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等义务。本案中,教师王某某在疫情期间为学生进行线上讲解,以及在课间为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而抓住李某某手腕的行为,实际上是依法行使教育教学的权利、履行制止侵害学生权益行为的义务。对教师正当的履职行为,学校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同时,教师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也应由学校承担。教师若在工作中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应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如果家长有过激行为、恶意投诉,甚至存在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等情形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第二,要坚持客观中立,审慎稳妥调查处理家长投诉事项。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然会和学生家长等主体发生联系,因个别纠纷,有的学生家长会对教师进行投诉。对于这些投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对投诉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调查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既不能迫于投诉方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先入为主,不当加大教师责任,也不能碍于情面等因素,偏袒教师,作出有违公平公正的调查结论或处理结果。调查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和公正,严格按照程序,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必要的时候要组织听证,充分听取意见,也可以请第三方参与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在调查结论做出前应尽量控制调查事件的影响,避免提前下结论、做定性,调查清楚后,应严格依据调查结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三,要完善程序规范,及时终止查无实据的投诉事项。

    近几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畅通民意反映、问题投诉等渠道,加强了对学校办学和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监督。实践中,有的家长因为不能接受教师的某一或某些教育教学行为,不管该行为、措施是否恰当,径直进行投诉,个别家长甚至对教师持续恶意投诉。这些投诉虽为少数,但对教师的影响大,如果不能客观公正处理,可能会使教师在履职时为避免或者减少投诉的发生,顾虑重重、不敢作为。因此,对于查无实据或者明显有悖事实的投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及时终止调查程序,明确给出投诉不成立的结论。对投诉不成立的事项,不应影响教师的师德和各项考核。同时,要公开为教师正名,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真正让尊师重教落到实处。本案中,教育局的做法就是值得肯定的。此外,终止调查程序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以尽职调查为前提,听取能联系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整个调查过程程序合法;二是应当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避免事件处理陷入长期搁置状态,使教师承受“莫须有”的压力。

    第四,要确保救济顺畅,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的权利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基于教师职业,依据教师法等法律所享有的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学生指导评价权等权利;另一个是依据宪法、民法典而享有的人格尊严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因此,教师的权利救济体系也应包括对这两大类权利的救济。对教师的恶意投诉,如果属于侮辱、诽谤的,教师可以通过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来维护正当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教师维护民事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支持。如果是教师的教育教学等职业权利受到侵犯,则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行政救济体系里进行依法及时解决。本案教师王某某给教育局写信反映情况,实质就是在寻求行政救济。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等教师申诉的规定,畅通救济渠道,在法治的框架内,健全和规范申诉程序,切实保障教师申诉权利得以实现。

    教师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主体。教师管理是依法治校的重要方面,既要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也要维护好教师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对教师的严管厚爱,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和良法善治的育人环境。

分享按钮
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