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9月,某市某中学新上任的校长,提出三项举措:要求教师在高一完成高中三年所有科目的课程教学,以方便学生在高二高三阶段的时间全部用来进行复习;要求住校生每天早上5点在食堂进行“早早读”,班主任及授课教师均需在场;要求每个班都要有一名具有美术功底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去参加艺考,目标是被清华、北大的美术学院录取。并对提出不同意见的教师采取停课措施。此举引起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极大不满。后市教育局就此事展开调查,约谈相关责任人,督促学校进行整改;县委对该校长(党委副书记)作出停职处理。
专家释法
李语熙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不能窄化为智育至上、分数为王。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克服唯分数的顽瘴痼疾。案例中该校长的做法虽然极端,但现实中,学校为了达到提高考试成绩的目的,延长教学时间、开展补课、强化应试等情形普遍存在,而且往往都能找到很多看似“正当”的理由。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课程方案,不仅是学校的基本任务,也是法定要求。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本案中该校长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也违反了法定义务,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仅需要宣传引导,也需要教育部门依法监管。
第一,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是学校的法定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对学时安排、教学要求作了规定。近日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强调,严禁高三上学期结束前结课备考。本案中该校长要求将高中三年的所有科目压缩到一年教完,将高中课程方案置于不顾,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更为严重的是,此举可能引发恶性的“军备竞赛”、竞相抢跑,把高中教学完全异化为刷题抢分,严重破坏区域内教育生态。
第二,休息权和教育选择权是学生的法定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学校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发育的重要阶段,良好的作息至关重要,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在校作息时间。该校长要求住校生早上5点参加“早早读”,无法保证学生有充足的睡眠以及文娱活动、体育锻炼的时间,学生的休息时间无法保障,长此以往将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报考何类专业需要学生基于自身兴趣、特长等自主选择,教师可以结合学生实际予以指导。该校长为了提高清北录取率强制要求每个班都要有一名具有美术功底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去参加艺考,侵犯了学生的选择权。
第三,民主管理学校是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利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提出,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主渠道的作用,要扩大教职工对学校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评议权、考核权。依法管理是校长的基本素养,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是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教师是学校治理的重要主体,而不简单是校长管理的对象。校长要依法履行职权,依法决策、民主管理,保障教师权利,营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校园文化,不能独断专行。同时,学校对教师的处理要有理可依、有据可循,不得因为教师行使批评建议权、违背了校长的意志而对其进行处理。
本案中该校长的行为较为极端,引发了社会关注。实践中,在现有升学竞争和个别不当教育价值观、评价观的影响下,此类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是学校、教师、政府、社会共同的责任,教育部门作为教育的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扭转这种局面,切实把中央要求落到实处,完整、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要求,要指导学校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和育人导向,督促学校依法治校、科学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监督。教育部门对学校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态度鲜明,坚决纠正,当然,对学校相关负责人处理过程中,也要依法依规。有关机关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出停职的组织处理,也要依据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作出行政处理,做好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的衔接。另一方面,要切实转变对学校的评价方式。教育部门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对学校、校长的评价要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倾向。要优化评价方式,把依法治理的能力、学校的综合育人能力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学校立德树人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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