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日前,山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对课后服务工作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范,规定每生每课时收费乡村学校不超过3元、其他学校不超过3.5元,教师从事课后服务一般按照每课时不低于50元标准核定补助,为做好课后服务工作提供了有效的经费保障。 山东要求,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导向,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各级财政应当将课后服务保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课后服务性收费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不足,不得营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性费用。 山东明确,学校向学生直接提供课后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费用。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每生每课时乡村学校不超过3元、其他学校不超过3.5元范围内,制定本地工作日期间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强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法定工作日从事课后服务,一般按照每课时不低于50元标准核定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现行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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