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中教评论·观察
2021年05月28日 星期五
夯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基础
徐绪卿

    深度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系列评论

    编者按: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将施行,这意味着民办教育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新的发展格局已经确立。《实施条例》的出台对民办教育的未来意味着什么?如何用好这项法规更好推动民办教育发展?我们邀请业内专家学者从不同维度对《实施条例》进行解读。

    《实施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事件,标志着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以来,民办教育顶层文件的配套已经完成。

    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首次颁布,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新阶段、新形势下,国家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订和重新颁布,体现了依法治教精神,顺应和切合了民办教育发展中依法治教的根本要求。

    教育的发展必须符合国情和国家发展的目标。由于历史原因,当下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还不是十分完善。而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是对教育不得营利这一传统观念的重大突破,与此相适应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必须重构和调整。《实施条例》的出台为民办教育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条件,但关键还在于落实,要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认真学习宣传《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有许多新的理念和新的政策举措,需要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民办学校一起认真学习,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领会和消化《实施条例》的精神,端正态度和认识,提高依法管理、依法治教和贯彻落实《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坚定地做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维护者和实践者。

    坚定不移地实施分类管理。国家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实行分类发展、分类扶持、分类管理。这是从我国国情和民办学校举办的现实出发而提出的重大决策。实施这一政策,有利于可持续地鼓励和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教育,有利于落实财政资金对民办学校的支持,也有利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自身办学诉求和实际情况开辟新的办学局面。必须坚持分类管理的立法精神不动摇,抓住契机,建立起产权合法清晰、办学层次各就各位的现代民办教育制度体系。

    坚决杜绝钻政策空子。长期以来,困扰民办学校发展和政策制定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在“合理回报”的挡板下,投资与捐资不分,营利与非营利混淆。一些民办学校在“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承诺背后大量获取回报,由此成为诸多政策难以落实的原因。分类管理实施在即,仍有一些人在非营利的名义下获取营利性的利益。这种思想和行为不能被允许,否则会搅乱分类管理的实施,打击和伤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积极性。

    鼓励地方政府政策创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民办教育在发展规模和水平、发展类型和模式、发展的历史和阶段、发展的目标和期待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性和非均衡性,这决定了各地政策的重点和力度不可能完全相同。法律已经预留了地方政府的政策创新空间,要充分尊重和发挥地方政府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政策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加强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正面解读。《实施条例》的修订和发布,体现了国家坚持分类管理和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决心。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十分必要,这能为法律制定收集有益的建设性意见。同时,讨论过程也是宣传法律法规和统一思想认识的过程。因此,既要允许和鼓励发表各种意见,更要加强正面解读,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进而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研究分会理事长、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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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