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高教周刊·探索\研究
2021年03月22日 星期一
高校联盟如何避免“盟”而不“优”
叶怀凡

    近年来,我国高校联盟化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各种类型的高校联盟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建立。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至今,新组建成立的各类高校联盟将近100个,合作领域涉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文化传承创新等各个方面。仅今年1—2月,媒体公开报道的新成立高校联盟就至少有5个。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发展阶段,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巨大需求或将催生更多类型、更多数量的高校联盟出现。

    诚然,高校联盟作为有着共同战略目标、共同利益追求的多边合作组织,在促进联盟高校“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协同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特别是在“大竞合”的时代背景下,成立高校联盟更有助于引导和推动各高校从传统的“单兵作战、对立竞争”,转向新型的“抱团发展、合作竞争”,进而实现“多赢”和“共赢”。无疑,这既是绝大多数高校联盟成立的初衷,也承载着诸多联盟成员高校的期待。也许正是出于上述原因,无论是媒体、学界,还是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联盟的蓬勃兴起大多持赞许和支持的态度。有学者甚至认为,“构建战略联盟对于我国高校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以及建立一种充满生机的高等教育生态系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笔者看来,各类高校联盟的建立值得点赞,但对其背后隐藏的联盟发展之忧也应引起重视。从现实来看,一些高校联盟成立后,聚焦联盟宗旨与目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联盟活动,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另一些高校联盟则经历了从成立初期的轰轰烈烈,到短暂热闹后的忽冷忽热,再到热情退却后若即若离的走低过程。联盟的实际运行效果并没有达到期望中的“倍增效应”,发展可持续性存疑。部分高校联盟成立后仅是象征性地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或学术会议,部分高校联盟的运行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更有少数高校联盟已连续多年未开展相关活动。上述状况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早已证实,作为自发性、契约性的非正式组织,战略联盟本身就不是一种“稳定的合作模式”。受联盟动机、联盟伙伴选择、联盟运行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联盟在其成立之时就面临着不稳定性的风险。英国学者威尔玛·苏恩的研究表明,有超过半数的企业联盟在5年内以失败告终,大约有30%—50%的企业联盟会因未达到预期的联盟目标而提前解体。麦肯锡公司的一项长期跟踪调查也显示,仅有40%的技术合作联盟能维持4年以上,仅有14%的联盟合作超过10年。

    高校联盟作为战略联盟的一类,其构成主体虽有别于企业联盟,但同样也面临着不稳定性的风险。从实现联盟目标的视角来看,企业联盟的战略目标重点在经济利益方面,高校联盟的战略目标主要集中在社会效益方面,前者的实现难度显然要低于后者。加之,企业联盟由来已久,在联盟构建与运行特别是利益分配等方面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和模式,高校联盟的建立起步相对较晚,在管理与运行机制等方面仍处于“边实践边探索”的阶段。

    因而,面对高校联盟化发展的趋势,无论是身在“盟”内的参与者,还是期待入“盟”的等候者,抑或是置身“盟”外的旁观者,不但要理性看待各类高校联盟的成立,而且要理智思考联盟成立后的稳定运行与可持续发展。毕竟,联盟的成立只是开始,要实现联盟的初衷与目标,避免“联”而不“盟”、“盟”而不“优”,甚至貌合神离、流于形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正如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别敦荣所言:“高校联盟如果没有明确的宗旨、共同目标和行动,那就只是联谊性质的聚会而已。”

    以笔者之见,要避免出现上述现象,关键在于提升联盟的内部治理能力与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优化联盟运行,确保联盟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实践中,一是要构建完善的治理结构,合理配置联盟内部各方的权、责、利关系。除联盟成立之初普遍都会设立的理事会、秘书处等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外,还应根据联盟章程约定和联盟目标,结合联盟中长期发展计划,设置一定数量的专项工作协作组,分解、落实联盟合作事宜,形成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治理结构。二是要设计有效的治理机制。针对联盟作为非正式组织所具有的特征,重点设计和构建基于信任、承诺、声誉、互惠、沟通的关系治理机制,巩固和维持联盟成员高校间长远稳定的合作关系,降低合作风险与合作成本,提升合作质量与合作效益,进而促进联盟治理绩效的整体提升。

    此外,高校联盟治理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有治理的具体方案与对策进行协调、控制。因此,在治理结构构建和治理机制设计的基础上,还应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体系,提出制度化、具体化的治理对策与举措。尤其要明确联盟成员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内部的监督考核,对不遵守联盟章程、不能积极参与联盟活动和联盟事务的成员高校,要适时进行劝退或清退。如此,既能有效规避高校联盟发展中的“搭便车”“蹭热点”行为,也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激励联盟成员积极参与联盟活动,主动为联盟发展作贡献。

    (作者叶怀凡系四川文理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员;本文获“达州英才计划”人才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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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