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理学史》
喻中 著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清末以降,作为现代法学学科的“法理学”从域外输入。百余年后,法理学研究在我国蔚为大观。然,其“中国”部分却长期沉寂,以至于在“法理学”体系中刨去“西方法理学”,就所剩无几了。2024年岁末,喻中的《中国法理学史》三卷本问世,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一情形。该书坚持中国本位,展开中西对话,梳理中国法理学在历史上的起源及演变,由古今典籍中析出思想家们关于中国法的一般原理、一般规律的思考,既包含传统中国对法的认识与限定,又呈现现代中国对法的求索与新造,更折射出中国法自身的古今之变和发展方向,开辟了打通现代知识与中国传统知识的法理路径,实现了从“法理学在中国”到“中国的法理学”的转变。
核心概念:重新认识中国“法”
人尝谓“我国自三代以来,纯以礼治为尚”,而西方文明的主要标志或者历史功绩则是法律。这一判断实质上是在“中西二元”的框架内展开的。法理学坚持中国本位,首先要重新认识中国“法”,这是作者写作《中国法理学史》的起点,也是形成中国法理学核心概念的基础。
现代法治将“法”限定为国家制定、认可和实施的强制性规范,而在传统中国的语境中,“法”拥有更丰富的内涵和渊源。无论是“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还是“礼、乐、刑、政是治天下之法,固亦可谓之教,但不是子思本旨”,中国思想家对“法”的理解和适用,都未局限于国家制定法的范畴。如作者所言:“礼不仅约束人外在的行为、表现,还约束人内在的情感、理智,以及决定了日常生活秩序具有文雅、文明的品质”(第一卷第154页),凡是指导一般生活、为行为提供依据的规范都可称之为“法”,都是中国“法”的形态;“把仁义与礼乐刑政组合起来,就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赖以载道、据以治国的规范体系”(第二卷第211页),将这些规范理论化、体系化,建构为一套完整的学说,即可称之为“法理”。《中国法理学史》超越了现代法治的“规范主义”倾向,不囿于律、令、格、式等“形式的法”,将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扩展到仁、礼、德、经等深嵌中华文明的“实质的法”。
基本问题:德礼与政刑之争
重新认识中国“法”后,随后要追问的便是这种根植于中华文明的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是什么。如果说恶法与良法的讨论是驱动西方法理学思想演变的重要范畴,那么德礼与政刑之争便是贯穿中国法理学史的基本问题。作者敏锐地洞察到这一点,并分先秦、汉至清、19世纪中叶以后三个长时段,清晰地展示了这一问题在历史上的表现及演进。
《中国法理学史》选择回到“原典”,探寻先秦思想家对这一问题展开的最初讨论。虽然先秦诸子“务为治”,但对于如何实现“治”,儒家与法家从一开始就抱持截然相反的看法。在孔子的法理学中,德礼居于主导地位,对于国家,强调“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对于个人,主张“礼教恭俭庄敬,此乃立身之本”。商鞅则发出“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的质疑,认为“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借由《中国法理学史》我们能够发现,关于德礼与政刑的争论,构成了中国轴心时代乃至往后两千年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奠定了中国法理学的基调:汉代董仲舒标举“德主刑辅”实现儒法合流;《唐律疏议》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开篇;宋代朱熹主张“德礼为本,政刑为末”思想;清末“礼教派”与“法理派”兴“礼法之争”;上世纪新儒家代表熊十力倡导“以法治辅礼治”。不同历史时期的各家各派对德礼或政刑各有侧重,但莫不围绕此“治之两端”展开。
先秦以来,中国思想家总是试图在德礼与政刑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直至今日,我们经历过“人治”和“法治”大讨论,找到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答案。《中国法理学史》清理了我们思想的来路,也昭示出中国法理学的未来。
学术视野:中西之间的观照
自中华文明从“天下”转向“世界”那一刻起,中国的理论不再仅仅观照自身,也必然关乎世界。以西方法理学史为参照,《中国法理学史》让中国的思想家陆续出场:先秦诸子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同处轴心时代;汉以后,董仲舒对应奥古斯丁、朱熹对应阿奎那,而戴震则与康德同样出生于1724年。在此基础上,中西思想家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思维方式下的共同关怀也得以展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法理学史》与韦恩·莫里森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遥相呼应,共同构筑中西对话的法理桥梁。
从1904年梁启超著《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到今天的《中国法理学史》,从一册到三卷,增厚的绝不仅仅是纸页。《中国法理学史》构建中国法理学的思想谱系,向世界展现法理学的中国形态,在学术开拓这条充满荆棘的路上,筚路蓝缕,承先启后,愈久愈显其价值。
(作者单位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