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中教评论
2016年04月11日 星期一
排队怀孕为哪般

    近日,多家媒体对河南郑州中牟县女教师生育二胎需排队一事给予关注。中牟县第一高级中学明确规定各个学科可以怀孕二胎的教师名额,且指标不用过期作废,怀孕后还可能被转岗。学校领导多次表示:“做不到就走人!”当地教体局相关人员称:“国家政策下来了,具体到一个单位,肯定要以单位为主……”

    缺员难题有待柔性求解

    从用工管理的角度看,排队怀孕的做法过于简单粗暴,不够人性化。从政策层面来看,全面放开二孩后,国家要求减少生育审批,排队怀孕或者说怀孕指标化,相当于学校加了一道审批手续,这是跟国家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所以,中牟县第一高级中学的规定引发争议,并且引起诸多网友批评,也就在所难免了。

    但也要看到,学校出台这一规定实属无奈之举。学校女教师较多(其实放眼全国,这是普遍现象),涉及的教育教学工作面大,如果扎推生育,难免造成学校多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产假6个月左右,相当于一整个学期,教师大面积缺员对教学的影响之大是显而易见的。

    学校跟企业不一样。一家企业的女职工短时间内集中生育,或许半年之内缩减生产量就可以了。但在学校,如果大量学生没人教,或者因为老师太少而影响了教学质量,会对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学生及其家长肯定不满意。

    生不生孩子、什么时候生孩子,的确是女教师及其家庭的自由选择。但教书育人不是小事,因为要对学校和学生负责,女教师生孩子在很大程度上就变成了学校的事。女教师应多跟学校沟通,学校也应以更加柔性的方法加以统筹安排,最大限度地让学校、员工、学生及家长都满意。

    县、市教育部门应重视这一问题,加以协调解决。比如,让教师跨校交换轮岗,缓解缺员压力。在一个学校里,人员调剂的空间很小,学校只能从怀孕时间上想办法,从而出台排队怀孕这样的硬性规定。如果范围扩大到一个县乃至一个市, 盘子大了,“辗转腾挪”的可能性就多了。以空间换时间,就不致于让女教师排着队怀孕。

    从整个社会来看,全面放开二孩,确实为那些女性用工量大的用人单位带来了困扰,增加了管理成本。对那些出台极端管理措施的用人单位,社会各界不应只是简单谴责、谩骂甚至追责,这样或许会加剧就业歧视,恶化女性的就业环境,而应想方设法助其解决问题。

    (原载《中国劳动保障报》,作者系子枫,有删改)

    “家规”岂可大过国法?

    中小学里,女教师居多,如果扎堆生二孩,显然会影响学校的教学安排,所以学校想对女老师的生育问题“宏观调控”一下,其实可以理解。问题是,这种调控以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去实现。教书育人的地方,循循善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难吗?非要采用这种强硬和简单粗暴的做法吗?

    方法不恰当的背后,是一种偏误的观念在作怪——你既然是我的员工,就得听我的,国家法律像“县官”,内部规章制度是“现管”,“县官”不如“现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国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对已孕女性的保护也越来越多,企业以女职工怀孕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等,都是不被允许的。

    而从法的效力和位阶上来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其效力是递减的,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不难发现,一些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的位阶很低。当然,这不是说职工没有必要遵守内部规章,而是说内部规章不能与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相冲突。

    现实中,这种把内部规章看得比国法重,制定或者践行的“家规”违背国法意图、内容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现这些情况,首先是因为不懂法、不畏法,法治意识淡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其次是不尊重员工的利益和诉求。休息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育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

    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其调整范围内的人和事都应受其约束,不能附条件执行或在执行上打折,也不能强制设定额外的义务。企业欺负职工可以找到一千个理由,维护职工权益的办法只有一个,依法办事,“不越雷池半步”。

    此番对“家规”与国法之间内容和效力的讨论,不仅仅是在为女教师的生育权鼓与呼,而是在为所有劳动者伸张权益。一句话,“家规”也要守国法,这一点没有商量的余地。

    (本文系《工人日报》社评文章,有删改)

    谁来支持女教师说“不”

    其实,这事原本有一个更好的解决渠道。设限违法,不设限又影响教学秩序,为什么不换个思路来解决问题,既然这是个长期存在的现实问题,校方能不能多招几个人,教育主管部门能不能多给几个编制呢?

    至于增加用工带来的成本问题,用人单位恐怕也得理性看待。应该看到,不止用人单位,整个社会都在分摊成本,家庭在承担成本,怀二胎的员工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社会为了解决二胎孩子的医疗教育就业问题也将付出相当高的成本。这种成本原本就需要社会共同承担。政策的改变一定会带来用工制度的改变,用人单位也应该主动调整用工制度人事安排,去适应这种环境的变化。希望牺牲一部分女性的权利来达到平衡的目的,其实就是在逃避社会责任。

    这恐怕也不是一校一地的问题,而是各行各业都将面临的问题。普遍二孩制度的实施,社会最关心女性的劳动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其实只要严守法律,严格按法律办事,女性的权利一定能得到保障。学校不支持女老师怀孕,还有法律支持;教育部门乱用权力,还有上级部门管着。关键是,法律能不能果断清晰地支持这样的诉求,能不能倒逼用工单位积极面对这样的成本。学校给老师下命令,那教育主管部门干吗去了?女性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妇女权益的保护部门又在哪里呢?

    (原载《钱江晚报》,作者系高路,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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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